律师解析:若有债务未得到完全偿还,根据相关法规,其超过抵押物价值的部分应由债务人承担。 当涉及到抵押财产的处理时(包括折价出售或公开拍卖),所获得的收益将首先用于向抵押权人支付优先赔偿金。 然而,如果抵押财产的价值无法完全覆盖债务,则剩余部分将由债务人负责清偿。 此外,若抵押物的价值高于债务,那么在清偿所有欠款后,抵押人有权要求返还多余的款项。 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、变卖后,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,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。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,拍卖、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: (一)抵押权已经登记的,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; (二)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; (三)抵押权未登记的,按照债权比例清偿。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,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。 |